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字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某公司,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1883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立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