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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707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应,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艳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乐传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