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707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应,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艳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容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乐传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