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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忠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忠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民初233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8588-7)。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葛雨婷,均系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平,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张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业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置业担保公司诉称:2010年5月10日,张忠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置业担保公司签订无锡市个人购建住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张忠平借款26.2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9年。同期,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置业担保公司为张忠平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张忠平以所购房产为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忠平未按约还款,置业担保公司为张忠平垫付了拖欠的借款本息23390.34元,在诉讼中张忠平归还1万元。要求:1、张忠平支付垫付款13390.3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为770元,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2、张忠平支付律师费2000元;3、置业担保公司有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张忠平承担。被告张忠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建行、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签订无锡市个人购建住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张忠平借款26.2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9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置业担保公司同意为张忠平26.2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张忠平愿以房产向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置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银行垫付后产生的损失、置业担保公司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评估、拍卖、公告、诉讼费、律师费、通知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张忠平承担;张忠平未按本合同规定付足应付的费用时,置业担保公司可采取诉讼等方式向张忠平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张忠平承担;置业担保公司为保证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张忠平追偿,依照法律规定计收代看本息和罚息等。同日,置业担保公司向无锡建行出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通知书,同意为张忠平26.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14日,张忠平依约办理了无锡市宝城花园25-603室房屋的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置业担保公司。合同订立后,无锡建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张忠平未按约还款,2015年7月30日,无锡建行向置业担保公司发出代偿11523.42元逾期本息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同日,置业担保公司代张忠平向无锡建行转账支付11523.42元;2015年11月26日,无锡建行向置业担保公司发出代偿11866.92元逾期本息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同日,置业担保公司代张忠平向无锡建行支付11866.92元。以上垫付合计为23390.34元,后张忠平于2016年6月27日归还1万元,余款未予归还。另查明:置业担保公司与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约定,置业担保公司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办理与张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置业担保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他项权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进账单、还款凭证、身份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建行、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签订无锡市个人购建住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置业担保公司与张忠平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关系成立;张忠平未能按期还款,置业担保公司为此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现置业担保公司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张忠平行使追偿权,并要求张忠平承担垫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置业担保公司要求以张忠平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张忠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3390.3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为770元,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息随本清。二、张忠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张忠平抵押的无锡市宝城花园25-603室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5元,保全费2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85元(已由置业担保公司预交),由张忠平负担(置业担保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张忠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忠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置业担保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思浔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