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华茵与被执行人尤文强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茵,尤文强,张春华,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邵华茵、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华鸿小区A号楼三单元五零二室。委托代理人曹文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华鸿小区A栋三单元五零二室。被执行人尤文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赫哲族、个体、住同江市建业小区二单元五零二室。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建业小区二单元五零二室。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华鸿小区A栋二单元五零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华茵与被执行人尤文强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