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房产:1、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6-1,1-18-7、1-17-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丁晓波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7号)。2、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西路112号1幢1-11-1,1-19-1、1-10-1三套房产(上述房产预告登记在王娟名下,预告登记证号:十堰房预白浪区字第083568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