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质龙、李方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质龙,李方梅,陈经秀,王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质龙,男,汉族,住兴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方梅,女,汉族,住兴山县。申请执行人陈经秀,女,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王光志,男,汉族,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质龙、李方梅、陈经秀与被执行人王光志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正清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