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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福州佰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言贤、王芬、陈伟、陈芳灵、吕伟春、周海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财保3号申请保全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江少燕,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芳,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肖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福州佰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言贤。被保全人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吕伟春。被保全人林言贤,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保全人王芬,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保全人陈伟,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保全人陈芳灵,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保全人吕伟春,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保全人周海莹,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保全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被保全人福州佰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言贤、王芬、陈伟、陈芳灵、吕伟春、周海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保全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福州佰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言贤、王芬、陈伟、陈芳灵、吕伟春、周海莹价值360万元的财产。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福州佰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言贤、王芬、陈伟、陈芳灵、吕伟春、周海莹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锦秀审判员  张 捷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