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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819-1号原告XX,女。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于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60万元,查封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