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819-1号原告XX,女。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于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60万元,查封被告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