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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友诉被告刘春花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友,刘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028号原告:王德友,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春花,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友诉被告刘春花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春花的准确送达地址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王德友已预交1450元),退还给原告王德友14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