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友诉被告刘春花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友,刘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028号原告:王德友,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春花,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友诉被告刘春花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春花的准确送达地址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王德友已预交1450元),退还给原告王德友14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