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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军华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处罚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军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军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春根,系该队大队长。上诉人罗军华因其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并不能推导出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前置要求。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罗军华选择向原审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尚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