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26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