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执复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先明,宋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复7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江龙。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梁先明,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先明。被申请人宋敦婷。申请复议人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异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四)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查。本案中,异议人通运公司提供的宋敦婷出具书面同意担保的声明书从字面文意看是宋敦婷向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宋敦婷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定。异议人通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据此直接申请追加宋敦婷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根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通运公司的申请。申请复议人通运公司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该院(2015)成执异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追加宋敦婷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中担保书的效力已经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为有效,因此为该担保书而签署的声明书对宋敦婷有拘束力。宋敦婷在签署声明书时已经明确知道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其丈夫不能履行担保书确认的担保责任时,有义务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与本次执行案有密切关联性;2。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运公司为已经通过仲裁方式确认的新债权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查明: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即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即通运公司逾期租金人民币9061193.62元(自2013年l0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936894.61元(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三、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全部资金止,每日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4526.60元;四、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66179元;五、第三被申请人即梁先明对前述第一至第四项裁决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仲裁费14212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上述裁决书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20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通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供有宋敦婷签名的向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本人宋敦婷与梁先明系夫妻关系,本人知晓梁先明对承租人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BX-2013046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协议》(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事宜,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梁先明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出具的《保证书》全部内容,本人同意签署《保证书》内容。”同时,通运公司提供有该申明书附件载明的:声明人宋敦婷身份证明及声明人与保证人的结婚证复印件。通运公司据此申请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宋敦婷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申请复议人通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之一梁先明之妻宋敦婷为被执行人,宋敦婷虽为案涉合同出具担保书表示认可,但宋敦婷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裁决结果未确认宋敦婷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其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情形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的情形,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对此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诉讼或者仲裁等程序确认被执行人的配偶应当承担的责任。故申请复议人通运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其复议申请不予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用才代理审判员  章 宾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