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凤山与吴正兴、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山,吴正兴,吴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681号原告李凤山。被告吴正兴。被告吴彪。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山诉被告吴正兴、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吴正兴、吴彪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李凤山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凤山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二、冻结被告吴正兴、吴彪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谭 玲人民陪审员 彭建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