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卢某离婚纠纷移送管辖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29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卢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沅陵县某镇某居委会、高某甲、唐某、高某乙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怀化市沅陵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李某辩称: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自2006年7月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怀化市沅陵县某某居委会不是客观事实,且被告卢某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并向本院提交了涟源市水洞底镇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涟源市水洞底镇某居委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离婚纠纷,因离婚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结合沅陵县某镇某居委会以及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唐某出具的证明,可认定被告卢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沅陵县某镇。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沅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卢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山代理审判员 喻文敏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