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8民特2号申请人孙某甲。申请人孙某乙。监护人孙某丙。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要求宣告党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诉称,200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党某与孙某丁结婚。2010年5月8日,孙某丁、党某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甲。2013年5月29日,孙某丁在北京打工时被害死亡。2013年8月1日,党某生次子,取名孙某乙。后党某回娘家;以后孙某甲、孙某乙亲属去党某娘家寻找党某,党某娘家称党某外出,不知下落。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党某失踪。经查,党某,女,生于1985年3月12日,汉族。身份证号:。孙某丁,男,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身份证号:。2009年9月17日,孙某丁与党某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孙某丁、党某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甲。2013年5月29日,孙某丁在北京打工时被害死亡。2013年8月1日,党某生次子,取名孙某乙。不久,党某回娘家。至今,党某下落不明。孙某甲、孙某乙现随其祖父孙某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党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党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党某下落不明,经法院依法发出宣告党某失踪的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党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孙某丙为失踪人党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