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英申请吉林省裕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吉林省裕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张英,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裕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裕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此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裕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