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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栾恭勇与JAGEUNSINBUCO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恭勇,JAGEUNSINBUCO,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87号原告栾恭勇。被告JAGEUNSINBUCO,LTD,(凌洞,凌洞NICE)。法定代表人金钟寿。第三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栾恭勇与被告JAGEUNSINBUCO,LTD、第三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恭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以(2015)城商初字第1299号裁定查封被告JAGEUNSINBUCO,LTD所持有的在第三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中100%的股权。由于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额为3500万元,超出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此案后,向原告开具交纳诉讼费单据,而原告一直未交费。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并要求限其在5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5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栾恭勇撤诉处理;解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作的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李德营代理审判员  王向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