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青岛广辉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宏昌股份有限公司、林庭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辉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宏昌股份有限公司,林庭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219号原告:青岛广辉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辉,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宏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山区。负责人:林骏民,职务经理。被告:林庭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辉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宏昌股份有限公司、林庭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广辉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泰宏昌股份有限公司、林庭毅的银行存款9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雪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