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玉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玉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862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65540308。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罗玉秋,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玉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