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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庆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勇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8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勇,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勇及其辩护人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庆勇利用手机“支付宝”软件组建聊天群发布淫秽视频并向群员收取会费.截至2016年2月23日,该聊天群内收费会员共达367人。经查,2016年1月15日至同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庆勇在该群内累计发布疑似淫秽视频文件91个(经鉴定,其中81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期间,被告人陈庆勇共收取会员费人民币4176.78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庆勇家属已于开庭前向本院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76.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淫秽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勇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庆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庆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1只(串号3523281073359902)予以没收。三、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陈庆勇违法所得人民币4176.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