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与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272号原告: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孝海,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5000047934。法定代表人:唐智轩。原告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与被告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孝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创公司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100#芳烃溶剂油,总计29.96吨,单价5650元/吨,总价款16927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9274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息结清之日止)。被告三众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被告三众公司从原告同创公司购买S100#芳烃溶剂油,数量29.96吨,单价5650元/吨,总金额16927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还款70220元。下剩欠款99054元,被告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时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同创公司与被告三众公司买卖S100#芳烃溶剂油,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全面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原告同创公司已履行将S100#芳烃溶剂油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三众公司的义务,被告应给付相应的对价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三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90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合肥同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定远三众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