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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仪申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79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户籍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欧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砺江路某往西方向行驶。至石楼二中对开路段时,致被害人坠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月14日,被告人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的死因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18万元,并得到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且有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车辆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证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处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