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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卢建华、王仙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华,王仙卫,徐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王仙卫,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杨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卢建华与被执行人王仙卫、徐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建华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仙卫、徐杨明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344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3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仙卫、徐杨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建华以被执行人王仙卫、徐杨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建华以被执行人王仙卫、徐杨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0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