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宗洋与罗大启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洋,罗大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宗洋。委托代理人黄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燕贵,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罗大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大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大启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马王村公所大吉苑对面12栋A单元402号享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罗大启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马王村公所大吉苑对面12栋A单元402房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号)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由罗大启保管使用,但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罗大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查封的房产,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韦业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