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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均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税局办公楼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均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税局办公楼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澧县中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均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翔江公路1238号。法定代表人徐超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红。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德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税局办公楼项目部。代表人杨庆宇。系该项目负责人。上诉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均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税局办公楼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湘益,被上诉人上海均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红、徐德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税局办公楼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孙 晖审判员 杨 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