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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侯秀清与伏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清,伏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侯秀清,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伏科秀,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秀清与被执行人伏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经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