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施立庆申请执行小南坝煤矿、王忆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立庆,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小南坝煤矿,王忆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施立庆,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小南坝煤矿。法定代表人王忆慈,该矿负责人。地址习水县良村镇。被执行人王忆慈,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本院执行的施立庆申请执行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小南坝煤矿、王忆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习水县小南坝煤矿处于停产整顿中,没有生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习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小峰审 判 员 张 韦代理审判员 郭 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云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