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黄有志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黄有志,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辖终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有志,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上诉人登记机关为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人的住所地应为贵州省××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厂房所在地在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之规定,上诉人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另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亦在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万山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二审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铜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蒋 勇审判员 杨冰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