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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俞雪荣与吴江市益益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雪荣,吴江市益益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656号原告俞雪荣。委托代理人王巧生,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益益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谢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雪荣与被告吴江市益益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雪荣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雪荣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俞雪荣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斯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