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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被执行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905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905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