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袁卫东与江西龙森石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东,江西龙森石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158号原告:袁卫东,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江西龙森石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游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小鹏,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吴强,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袁卫东诉被告江西龙森石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卫东因与江西龙森石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袁卫东在其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中,起始部原告处写明陈社教,落款具状人处写明陈社教、袁卫东两人。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袁卫东在其起诉状副本中,起始部原告处写为他人,落款具状人处写上两人,造成原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庐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