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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766号被执行人罗玉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毛南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罗玉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台玉刑初字第96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2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县的房产权属登记信息;通过省公安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2016年5月30日,本院发送委托查询函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至今未回函反馈相关查询结果,目前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被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林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