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晓梅诉被告包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梅,包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46号原告霍晓梅,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包双文,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梅为与被告包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晓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晓梅因诉讼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霍晓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屹审 判 员 高成凤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