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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晓梅诉被告包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梅,包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46号原告霍晓梅,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包双文,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梅为与被告包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晓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晓梅因诉讼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霍晓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屹审 判 员  高成凤人民陪审员  吕忠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