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海波与被执行人李建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波,李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02-1号申请执行人方海波。被执行人李建龙。申请执行人方海波与被执行人李建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建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龙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比亚迪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龙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比亚迪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