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玉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19号申请人: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玉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玉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09319.73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牟星宇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09319.73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金典经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