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1084号原告张某,自由职业。被告盛某甲,自由职业。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聚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8月间,我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盛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盛某乙。由于相识不久就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加之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盛某甲离婚;婚生女盛某乙由我抚养,被告盛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盛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与原告张某的感情尚好。2016年1月间,因原告张某在外打牌我将房屋大门锁了半小时间不让她进屋,后她就回娘家居住,我接了几次未果。现原告张某外出打工几个月不回家,我在外做事,还要带小孩,希望原告张某在附近打工,可照看小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间,原告张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盛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盛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1月间,原告张某因打牌与被告盛某甲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张某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后又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生育了一女,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只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矛盾,但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信任,相互理解和包容,并共同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日常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原告张某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