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博信滤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博信滤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383号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炫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博信滤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博信滤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