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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民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王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2521号原告:王新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苏,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王新民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苏在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过渡费35611元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王浩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振华新村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民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苏在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过渡费35611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浩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振华新村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王颖颖人民陪审员  李康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