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原玉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玉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790号原告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万豪广场A1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9927454-7。法定代表人王永君,经理。被告原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原玉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