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厚勤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厚勤,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朱厚勤,女,生于1972年12月11日,住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72年7月5日,住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厚勤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自2016年8月起第季度付10000元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纳溪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