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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厚勤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厚勤,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朱厚勤,女,生于1972年12月11日,住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72年7月5日,住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厚勤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自2016年8月起第季度付10000元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纳溪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