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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字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位X宁与苏X旭、耿X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X宁,苏X旭,耿X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字275号申请执行人位X宁,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苏X旭,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贸易城。被执行人耿X诺,女,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苏X旭、耿X诺银行存款337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