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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郝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郝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452号原告:蔡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郝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