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郝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郝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452号原告:蔡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郝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