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志伟与王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伟,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韩志伟,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韩志伟与被执行人王建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6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6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振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