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香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香,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香,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法定代表人:毕春海。申请执行人杨玉香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101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128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12.5元,执行费15310.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吉2401执34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权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