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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刘志彬、刘青、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文杰诉原审被告刘志彬、刘青、吉林省大金塔创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郑宏萍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吉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