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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时代置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桑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时代置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桑艳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4民初1406号原告哈尔滨时代置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民族路178号。委托代理人姜福,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徐冬冬,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桑艳杰,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时代置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桑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盖春来审判员  程 威审判员  杨子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侯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