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文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韦文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255号原告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被告韦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文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费4844元,原告已预交2322元,还需预交2522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吴圩分理处,户名:待结算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60,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路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