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晓巍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杜彩霞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22号。负责人武晓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彩霞。再审申请人陈晓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杜彩霞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甘71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参保后合同期满,被申请人人寿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核申请人身份证真伪等情况,将保险金款项支付给被申请人杜彩霞的行为错误;杜彩霞拒不返还保险合同致使申请人无法领取保险受益金,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彩霞在1997年7月10日为申请人陈晓巍投保了一份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并交纳相关保险费用,杜彩霞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该保险合同到期后,杜彩霞作为投保人提交了相关保险凭证等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申请领取备用保险金,人寿保险公司也依规给杜彩霞办理了手续并支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申请人陈晓巍的再审申请事由以及原诉讼请求均是对涉案保险金的领取、归属问题提出的异议,并非本案保险合同解决争议纠纷的范围,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