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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30日的抚育费6600元。本案已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开设于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但冻结当日额度仅为1718.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原位于开发区小海街道四圩桥村二十一组50号房屋已于2013年拆迁,现尚未安置,其目前住所地不详。本院已向开发区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拆迁补偿款。经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所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虽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结算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该款具有拆迁补偿的特殊性和专属性,本院暂无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