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蒋运军、龙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蒋运军,龙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9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1号。负责人:张永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坚,男,该行高沙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兆虎,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蒋运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龙长林,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诉被告蒋运军、龙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五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